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工作,激发员工进取精神,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一、基金会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一)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包括基金会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三、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将作为员工转正定级、续聘、晋升、提薪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