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奖惩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工作,激发员工进取精神,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任用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任用职务的资格。
(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和解聘。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