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安全、合法地使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字。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