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工作,激发员工进取精神,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一、工作人员聘用原则
本着人才优先,待遇合理,增收节支,服务公益的原则,以公正、科学、严谨、务实的精神,为基金会选拔聘用人才。
二、工作人员聘用规定
(一)参加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任人唯贤的态度,从应聘人员中选取政治合格、德才兼备、积极进取的人才。
(二)应聘者需达到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单位组织的笔试、面试、背景审查和身体检查等考核项目,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聘用。
三、工作人员聘用试用期
(一)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聘用人员的试用期。
(二)新聘工作人员有试用期的,试用期含在合同聘用期内。
(三)工作人员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终止使用聘用合同。
(四)试用期届满,基金会考核合格者,于试用期结束后转为正式员工。
四、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一)新聘工作人员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并遵照执行。
(二)合同到期,如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到期终止。
(三)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基金会可与其解除劳务合同。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