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规范志愿者服务行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基金会登记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三条 参与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
(二)热衷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
(三)具备一定的志愿服务基本素质,身心健康;
(四)自愿参加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所进行的知识、技能的相关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维护人格尊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基金会志愿者注册登记和注销。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基金会统一管理和安排;
(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
(四)在未征得基金会允许的前提下,不得超出约定的服务范围以基金会志愿者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五)履职尽责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招募及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一)在基金会从事相关事务性、咨询性志愿服务;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承担基金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四)妥善保管基金会各类物品、资料及信息,严守基金会保密规定。
第五章 志愿者考评与激励
第八条 根据志愿者参加培训、任务完成质量等情况,基金会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对在活动开展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向学校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二)为志愿者开具服务记录证明;
(三)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