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保证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属于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八)捐赠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八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章 公开途径
第十条 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通过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宣传平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专项报告,并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重大信息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披露;负责监测已经披露的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开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
(二)基金会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