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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29    点击量:    来源:

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会计核算与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基金会会计主管岗位职责:全面负责基金会财务的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业务知识学习、以及协调与各科室的关系;负责起草对基金会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基金会进行的财务检查、财务审计工作,并组织落实检查结论的整改工作;协调并办理基金会与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有关的业务工作;负责复核各种原始凭证;复核记账凭证的会计科目及项目运用的准确性,结算、往来等附加信息的准确性,所附资料的完整性,并加盖复核人员名章。

本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并整理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工作;负责将记账凭证及时排序、整理、按要求装订成册,加盖有关印章,分年度、按日期分别放入文件橱中保管;负责各类报表的组织和编报工作;负责税金缴纳的工作;负责和基金会工作人员一起申购捐赠收据的工作;负责办理各个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备案、年检、变更及撤销等管理工作;负责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负责年中、年度财务分析工作。

本基金会银行出纳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按照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银行转账收、付款业务;负责各种支票、汇单等银行结算单据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负责财务印鉴的保管及有关业务的核查盖章工作。

本基金会现金出纳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负责按照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日终清点现金库存,并与银行办理现金交接手续。


资金和票据管理


本基金会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银行出纳负责保管,银行出纳必须按照会计对业务内容的审核要求填写支票和汇款单,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后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统一收据由会计保管。会计主管要定期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 会计开具收据时登录山东省财政厅专用票据系统,根据需要申领、发放、使用票据。票据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做到票据号码连贯可查。

第十 每月由会计对当月开具的收据进行复核并与账核对,保证现金及时、准确入账,做到收据收入与账面收入数相符。

第十 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补充或更换。

第十 银行出纳对当天所发生的付出、汇出的汇单凭证等要及时登记入账,对自己所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现金出纳按银行核准的用款限额提取备用金,备用金必须放在保险柜里。


财务开支与报销


十五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一)业务活动支出: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二)管理费用的支付: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行政管理费用等,由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或和分管财务的理事签字支付,单笔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字支付。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筹资费用的支付: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或和分管财务的理事签字支付,单笔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签字支付。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或和分管财务的理事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会计档案有关规定执行。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秘书长或和分管财务的理事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基金会派工作人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秘书长或和分管财务的理事。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审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办法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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